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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养殖有哪些?

一、特种养殖有哪些?

特种养殖——鸵鸟:目前我国已有400多家养殖企业,存栏各龄鸵鸟20万只,成为亚洲最大的鸵鸟养殖国。但我国尚未形成鸵鸟皮毛加工能力,市场销路不畅,鸵鸟价格较低

二、特种养殖有哪些品种?

特种养殖是一种产品具有特殊利用价值的、新奇的、特殊的养殖业。

常见品种

1、禽类:肉鸽、信鸽、七彩山鸡、锦鸡、珍珠鸡、蓝孔雀、绿孔雀、鸳鸯、鹧鸪、金丝雀。

2、动物类:野兔、獭兔、肉兔、波尔山羊、竹鼠、野猪、香猪、肉狗、狐狸、梅花鹿、麝香鼠、黑豚鼠。

3、昆虫类:黄粉虫、蚯蚓、大麦虫、蝎子、土元、蜗牛、蝇蛆、蚂蚁。

4、水生动物类:中华鲟、青蛙、泥鳅、黄鳝、金头龟、鹰嘴龟、草龟、螃蟹、蚂蝗、林蛙、蟾蜍。

三、如何申请办理特种养殖许可证?

以下是一些基本的办理流程:

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首先需要了解目标特种养殖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申请条件、申请流程、技术要求、行政许可等方面。

2. 咨询当地相关部门。可以联系当地的农业、林业、畜牧、环保等部门,了解申请细节和特定要求等信息。

3. 准备材料。申请特种养殖许可证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公司资质证明、养殖场位置、用地、建筑设计图纸、环保、防疫计划等材料。不同特殊动物的养殖,所要求准备的材料也不尽相同。

4. 填写申请表。根据当地政策法规要求,填写详细的申请表格,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申请表中需要详细描述养殖场的规模、品种、数量、保障等各方面内容,同时体现出环保和动物福利等重要要素。

5. 提交申请并接受审核。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养殖场进行实地调查和检查。通过审批后,可以领取特种养殖许可证。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特种养殖许可证的流程因不同区域、不同特殊动物的要求不同而有所差别。建议在办理前重点了解当地实际情况,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规范操作,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四、如何办理特种养殖?

1)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乡镇野生动物保护站初审,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3)驯养繁殖省二级保护及省“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由县林业局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二级和省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市林业局审核,报省林业厅审批;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省林业厅审核,报国家林业局审批。

(4)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的驯养繁殖形式进行经营),按上述程序申领经营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所需出示材料如下

1申请单位或个人书面申请报告;

2引种证明(购买种苗的合同);

3申请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必须具备的场所、设施资料;

5驯养技术人员和兽医人员资格证书;

6资金保障证明。

五、特种养殖都是包括哪些种类?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2021年版)对特种养殖的品种进行了明确要求,未进入这个目录的动物品种不能作为特种养殖的对象,私养属于违法性质。

根据目录,特种畜禽分为16类,分别是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火鸡、珍珠鸡、雉鸡、鹧鸪番鸭、绿头鸭、鸵鸟、鸸鹋、水貂(非食用)、银狐(非食用)、北极狐(非食用)、貉(非食用)

六、特种养殖都有哪些?

特种养殖有:

1、皮毛动物:银狐、貉、北极狐、水貂、海狸鼠。

2、食用和药用动物:果子狸、野猪、梅花鹿、马鹿、疣鼻栖鸭、绿头鸭、环颈雉、火鸡、珠鸡、石鸡、蓝孔雀、蓝胸鹑、鹌鹑、非洲鸵鸟、大美洲鸵、鸸鹋、巴西龟等。

3、宠物:花鼠、仓鼠、麝鼠、毛丝鼠、豚鼠等。

4、作观赏用的野生动物:鸡尾鹦鹉、虎皮鹦鹉、费氏牡丹鹦鹉、黄领牡丹鹦鹉等。

七、特种养殖证怎么办理?

办理特种养殖证需要以下材料:资金证明;场地(合法)证明;饲料来源;防疫设施;办场人身份证明;合法来源:引进种源原方的驯养繁殖证原件(复印件也可);具有畜牧技术员以上职称2人以上,畜牧师以上职称4人以上,资格证原件、复印件。

持以上材料去所在县级林业部门填写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证表格,由所在县级林业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审查盖章后报省林业厅办理。

养殖证办理是免费的,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法定条件,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参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

(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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